
共同生活意图是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在审核配偶担保、同居伴侣担保等核心家庭团聚类移民申请时的法定核心审核要素,旨在保障家庭团聚移民项目的真实性,遏制以获取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为目的的虚假婚姻、形式化同居等违规行为。
该概念最早于2002年纳入修订后的《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作为判定家庭关系真实性的核心准则之一,此后被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国移民管理体系参考借鉴。IRCC明确规定,家庭团聚申请人不仅需满足婚姻或同居的形式要件,还需通过多维度客观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持续的共同生活意愿,该要素的审核结果直接决定申请的通过与否,是家庭团聚移民流程中最关键的审核节点之一。
一、法律定义与审核定位
(一)法律定义
根据《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117条规定,共同生活意图指配偶或同居伴侣双方具有在加拿大境内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主观意愿,且该意愿需通过客观事实得以佐证,区别于仅为获取移民身份而缔结的形式化关系。
(二)审核定位
IRCC将共同生活意图作为家庭团聚移民申请的“真实性核心判定标准”,其权重高于婚姻证书、同居证明等形式性文件,审核官需通过综合证据判断申请人的关系是否符合加拿大移民体系对“家庭团聚”的法定定义。
二、核心审核维度
(一)关系存续时长
审核官通常要求申请人证明双方的婚姻或同居关系至少存续1年(特殊情况如跨国异地恋需提供合理佐证),以排除短期形式化关系的可能性。
(二)共同生活的实际证据
重点审核双方是否有共同居住的实际经历,或已制定明确的共同居住计划,包括居住地址的一致性、日常起居的融合性等。
(三)经济互助情况
审核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经济依赖或互助行为,如联名银行账户、共同承担房贷/房租、互为保险受益人等。
(四)社会关系融合
审核双方是否已将彼此纳入各自的社会家庭圈,如共同出席亲友活动、在社交关系中以配偶/伴侣身份公开亮相等。
三、可提交的证明材料类型
1. 共同居住证明:包含双方姓名的房产所有权证、租房合同、水电煤账单、固定电话账单等;
2. 经济关联证明:联名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共同报税记录、共同购买的保险保单、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大额开支的凭证等;
3. 社会关系证明:共同出席婚礼、节日等活动的照片及视频、亲友出具的宣誓证词、社交媒体平台上以伴侣身份互动的公开记录等;
4. 沟通记录:长期的短信、通话记录、邮件往来记录,或异地恋期间的往返机票、酒店订单等。
四、虚假意图的判定标准
(一)关系存续时间过短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如申请前3个月内才缔结婚姻或同居关系;
(二)无法提供持续、连贯的共同生活证据,仅能提供形式化的婚姻证书或同居声明;
(三)双方对彼此的工作、家庭、生活习惯等核心细节认知模糊,或在面试中回答不一致;
(四)存在第三方中介介入的痕迹,如由中介统一指导回答、证明材料存在伪造或拼凑的迹象。
五、申请中的常见误区
(一)仅提交婚姻证书或同居证明,忽视共同生活意图的佐证材料,导致审核官质疑关系真实性;
(二)伪造或拼凑证明材料,如PS照片、虚构联名账户记录,一旦被IRCC查实将直接拒签并可能触发3-5年的入境禁令;
(三)未如实披露过往婚姻或同居经历,IRCC会通过全球信息核查系统核实申请人的婚姻历史,隐瞒信息将被视为欺诈;
(四)对审核官的提问准备不足,如无法准确说出伴侣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细节,加剧审核官的质疑。
六、申诉与复核机制
(一)上诉渠道:若申请因共同生活意图不充分被拒,申请人可在拒签通知发出后30天内,向加拿大移民上诉庭(IAD)提出上诉;
(二)复核证据要求:上诉时需补充更充分的共同生活证据,如后续产生的共同居住账单、共同旅行记录、亲友的补充证词等;
(三)上诉结果:移民上诉庭将重新审核证据,若判定共同生活意图真实,将指令IRCC重新审理申请;若维持拒签决定,申请人需等待1年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七、不同家庭团聚类别中的差异要求
(一)配偶担保类:需证明已合法结婚,且双方有明确的在加拿大共同居住计划,对于跨国婚姻申请人,需补充异地期间的沟通及见面记录;
(二)同居伴侣担保类:需证明连续同居满1年(期间无超过90天的间断,特殊情况需提供合理说明),且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意愿;
(三)子女团聚类:通常无需单独证明共同生活意图,但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及监护权文件,若为继子女,需证明申请人与继子女的父母存在真实的共同生活关系。
移民百科词条信息参考来源:

1. 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
2. 加拿大移民上诉庭(IAD)
3.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
4. 亚太环球移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