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代理通知(Form EOIR-28)是美国移民法院体系下的法定申报文件,由美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办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 EOIR)统一制定,旨在规范移民司法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或授权代表的官方申报流程。该表格是美国移民司法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自1996年随《****改革与移民责任法案》(IIRIRA)配套程序规则推出以来,已成为移民法庭案件(包括递解出境听证会、庇护申请、取消递解资格申请、移民案件申诉等)中,当事人确认代理关系、保障自身程序权利的必备文件,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美国移民司法程序中,无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即“自行代表当事人”)可通过提交此表正式委托有资质的移民律师或经授权的代表介入案件,同时移民法院也会通过该表核验代理方的身份资质与权限范围,确保移民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与透明度,避免因代理关系不清晰引发的程序延误或权益受损。
一、适用场景与核心作用
(一)移民法庭核心司法程序
该表格适用于美国移民法院管辖的所有正式司法程序,包括递解出境听证会、庇护申请听证会、取消递解资格申请审理、移民案件事实认定听证会等,是当事人在上述程序中确立代理关系的唯一法定申报文件。
(二)移民案件申诉与复议程序
当事人对移民法院一审裁决不服,向美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办公室(EOIR)下属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提起申诉时,若委托代理方介入申诉程序,也需提交Form EOIR-28明确代理关系,确保上诉委员会能将申诉相关文书送达至指定代理方。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辅助场景

对于语言不通或不熟悉移民司法程序的当事人,提交该表格委托专业代理方后,移民法院会优先与代理方沟通案件细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核心程序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二、法定填写主体与资质要求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
填写发起方必须是移民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即被提起递解出境程序的外籍人士、庇护申请人、申请取消递解资格的外籍居民等;若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发起填写与提交。
(二)代理方资质要求
1. 美国执业移民律师:需持有美国联邦或州级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资质,且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被吊销执照;
2. 经授权的公益法律服务代表:需来自美国司法部认可的公益移民法律服务机构,且具备代理移民司法案件的官方授权;
3. 其他经授权代表:仅在特定情形下(如当事人的近亲属且无报酬代理)可被允许,需经移民法院提前核验资质。
三、表格核心填写内容
(一)当事人基础信息
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全名、外籍人士编号(A-Number)、案件编号、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确保与移民法院系统中的案件信息完全匹配。
(二)代理方信息
包括代理方的全名、律师执业证号/授权编号、所属机构名称、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若为律师事务所代理,需填写事务所的官方注册信息。
(三)代理权限与范围
需明确勾选代理方的权限范围,包括“全权代理所有案件程序”“仅代理特定听证环节”“代理申诉程序”等选项,若有特殊权限约定,需在表格备注栏补充说明。
(四)当事人与代理方确认签名
当事人需在表格指定位置签署姓名并标注日期,代理方也需签署确认接受代理委托,双签后方可视为有效申报文件。
四、提交流程与合规要求
(一)提交渠道
1. 线下提交: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将纸质表格递交至案件管辖的移民法院窗口;
2. 线上提交:通过EOIR官方电子案件管理系统(ECMS)上传填写完成并签名的电子版本表格;
3. 邮寄提交:将纸质表格邮寄至移民法院指定的官方通讯地址,需留存邮寄凭证以确认提交时间。
(二)提交时间要求
需在案件首次听证会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若在程序进行中委托代理方,需在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确保移民法院有足够时间更新案件代理信息。
美国移民常见术语详解
| 移民术语 | 术语英文 | 术语解析 |
|---|---|---|
| 美国永久居民 |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 依法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人 |
| 签证 | Visa | 用于申请入境美国的旅行文件分类标注 |
| 移民签证 | Immigrant Visa | 用于以永久居民身份入境美国的签证 |
| 入境 | Admission | 经检查后被允许进入美国 |
| 假释入境 | Parole | 被准许入境或停留但不构成正式入境 |
| 口岸 | Port of Entry | 接受入境检查的机场陆路或海港 |
| 海关与边境检查 | Inspection | CBP对旅客身份和资格的审查 |
| 身份调整 | Adjustment of Status | 在美国境内申请转为永久居民 |
| 领事处理 | Consular Processing | 在海外使领馆办理签证或移民手续 |
| 身份变更 | Change of Status | 在美国境内变更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 |
| 身份延期 | Extension of Stay | 申请延长现有合法停留期限 |
| 无合法身份 | Out of Status | 未维持原有身份要求的状态 |
信息整理自公开渠道,实际以官方政策为准
(三)合规审核要求
提交的表格需信息完整、字迹清晰(纸质版)或格式规范(电子版),若存在信息错误或缺失,移民法院会发出补正通知,当事人需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正,否则代理关系将无法被确认。
五、代理关系变更与终止申报
(一)代理关系变更
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代理方,需重新填写Form EOIR-28,明确新代理方的信息,并勾选“变更代理关系”选项,同时需在表格中说明原代理关系的终止情况,提交至移民法院后,法院会更新案件代理信息库。
(二)代理关系终止
当事人或代理方主动终止代理关系时,需填写Form EOIR-28并勾选“终止代理关系”选项,由双方签名确认后提交至移民法院,法院会将案件状态更新为“自行代表当事人”状态,并后续直接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事宜。
六、未按要求提交的法律后果
(一)代理关系不被认可
若未提交Form EOIR-28或提交的表格不符合合规要求,移民法院将不认可当事人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代理方无法以当事人代表的身份参与案件程序、查阅案件卷宗或发表辩护意见。
(二)程序延误风险
因代理关系未被确认导致的案件文书无法及时送达、辩护意见无法提交等情况,可能引发移民法院的程序延误,甚至影响当事人的案件审理结果。
(三)权益受损风险
对于自行代表的当事人,若未及时委托代理方且不熟悉程序规则,可能因错过举证期限、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等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而未提交Form EOIR-28将无法通过代理方弥补此类程序漏洞。
七、特殊情形下的填写规范
(一)当事人被羁押情形
若当事人被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羁押在移民拘留中心,可通过拘留中心法律服务窗口获取并填写Form EOIR-28,ICE会协助将表格转递至管辖移民法院,或委托羁押中心认可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协助提交。
(二)多名当事人共同案件情形
若同一案件涉及多名当事人,每位当事人需单独填写Form EOIR-28,不可共用一份表格;若多位当事人委托同一位代理方,需在各自表格中明确标注代理方信息。
(三)语言障碍情形
当事人若存在语言障碍,可要求移民法院提供翻译协助填写表格,或委托翻译人员协助完成填写,但最终签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完成(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的除外)。
八、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
(一)误区1:口头委托即可确立代理关系
美国移民司法程序中,口头委托不具备法律效力,必须通过提交Form EOIR-28的方式正式确立代理关系,否则代理方无法参与案件程序。
(二)误区2:提交一次可适用于所有程序

若当事人的案件进入上诉或复议程序,需重新提交Form EOIR-28明确代理关系,原表格仅适用于一审程序。
(三)注意事项:信息准确性核验
填写表格时需严格核对当事人的外籍人士编号(A-Number)与案件编号,若信息错误将导致表格无法被移民法院系统识别,进而延误代理关系的确认。

